浙江横誉建设有限公司

甲;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411执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横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337号现代之星大厦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B1076X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优壹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11幢31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YB80YXY。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横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优壹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411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苏州优壹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横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19500元,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27元,执行费964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辖区法院对其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立即执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5年4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日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411执6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