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8民初2345号
原告:安徽直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85104775,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苏岗社居委。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盛唐湾路19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直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直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直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直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安徽直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