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泰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泰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复10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清水村河西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EPED8K。
法定代表人:闫东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跃,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凡,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异议人):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92713721C(1-1)。
法定代表人:陶在刚,董事长。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E376G5U。
法定代表人:张月军,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北京恒泰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执异1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请求解除对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85×××01账户的冻结。
执行法院查明,北京恒泰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黔0302民初870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价值50万元的财产。2020年8月25日以(2020)黔0302执保1037号执行案件冻结了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营业部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北京恒泰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500000元,并支付自汇票到期日即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汇票金额之日止的利息,以汇票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2018年12月15日,遵义市南部新区(贵州红花岗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甲方)与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丙方)签订《政府债券资金监管协议》,甲方为乙方拨付政府债券资金用于2018年贵州省(遵义市)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一期)—2018年贵州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一期)项目,甲方委托丙方对甲方为乙方专用监管账户内拨付的债权资金使用事宜进行监管。监管资金总额101466万元,专项用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部新区)南关护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名: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号:85×××01,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同时对监管账户管理、资金划转流程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10月10日,汇入汇款2000000元,摘要附言:907017992002遵义市南部新区,账户余额2047281.04元。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所有汇入款项摘要附言均为907017992002遵义市南部新区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本金等;所有支付项目均持《2018年贵州省(遵义市)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一期)—2018年贵州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一期)政府债券资金监管账户划款审批表》,经南部新区(贵州红花岗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部门、南部新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支出,摘要附言为征拆款、工程款审计费、招标代理费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备注内容。至2020年3月30日,账户余额350711308.91元。
执行法院认为,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开设的85×××01账户,系根据遵义市南部新区(贵州红花岗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与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签订的《政府债券资金监管协议》指定的专项用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部新区)南关护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专用账户,资金来源于政府债权,支出须经政府批准,接受银行监管,故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账户内资金无支配权。参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第十八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的规定,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85×××01账户的资金,不能用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部新区)南关护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北京恒泰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争议不涉及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部新区)南关护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故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执行法院依据(2020)黔0302民初8706号民事裁定对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85×××01账户资金的冻结,应予解除。综上所述,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公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85×××01账户的冻结。
复议申请人北京恒泰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执异111号执行裁定,驳回被申请人请求解除对其尾号为0401招商银行帐户查封的异议申请。事实和理由:一、异议审查程序未进行听证,程序违法;二、异议人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款项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项资金,不应解封;三、异议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案涉帐户不是中央财政拨付资金,不能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另外,《政府债券资金监管协议》是2018年10月签订,不能适用该协议。综上,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本院予以改判。
本案其余当事人在复议程序中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在复议期间查明的事实与执行异议裁定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作为被执行人的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法院冻结的款项不属于其所有为由,主张执行行为有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异议人的举证能够证明法院冻结的款项来源于政府债权,作为栅改专项资金,用于对特定的项目进行支取,不得用作他途。因此,异议人的异议可以阻却法院的执行。执行法院裁定解除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的规定。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北京恒泰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执异11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忠显
审判员  余德平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