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泰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泰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8706号

原告:北京恒泰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上清水村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EPED8K。

法定代表人:闫东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跃,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凡,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92713721C。

法定代表人:陶在刚。

被告: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E376G5U。

法定代表人:张月军。

被告:河北通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束城镇西呈各庄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D16NH6K。

法定代表人:孙文通。

被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东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E9DWU3R。

法定代表人:王胜标。

本院审理原告北京恒泰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通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恒泰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通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原告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等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泰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通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倢

书 记 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