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8706号之一
原告:北京恒泰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上清水村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EPED8K。
法定代表人:闫东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跃,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凡,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92713721C。
法定代表人:陶在刚。
被告: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E376G5U。
法定代表人:张月军。
被告:河北通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束城镇西呈各庄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D16NH6K。
法定代表人:孙文通。
被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东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E9DWU3R。
法定代表人:王胜标。
本院在审理北京恒泰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通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恒泰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通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通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泰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通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罗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