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28财保7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04月21日出生,城镇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现居住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申请人: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综合楼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76426L。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96年12月02日出生,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金融账户予以保全,以888602.48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金融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888602.48元,限制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