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米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422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威世纪铁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17DA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三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西藏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CD8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威世纪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西藏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威世纪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西藏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藏0422执1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尼玛拉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执行案件流程系统须进行相应改造,在终结执行内增加“和解长期履行”作为终结执行的一种情形;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