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438号
原告:上海博讯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89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麦格米特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B1层C-B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EQ56U89。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上海博讯会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麦格米特焊接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邮寄书面撤诉申请,以被告已归还尾款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由行使权利,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博讯会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1225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由原告上海博讯会展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