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4财保32号
申请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某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64304.536元的财产,并提供由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2064304.54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某某公司在中国银行昆明东风支行账户1356********内价值2064304.536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