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武陟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8执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43号科技大厦十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渊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渊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武陟县特色商业区覃怀大道北段东侧城市规划展览馆二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案字第099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广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利息、仲裁费等共计1,034.415.62元。因被执行人***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内履行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5年4月14日、2025年8月11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雀城西南苑37号商业楼102号、104号有两套未售房源,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以(2025)豫08执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该房产。2025年8月21日,因上述两套查封房产在查封前已出售,被执行人***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的查封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以(2025)豫08执61号之三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上述两套房产的查封。 三、2025年8月19日通过焦作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查明该公司已于2020年12月31日销户,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本院在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时,同时向其释明是否愿意接受以车位抵债的履行方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也不接受以车位抵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根据一张网执行系统中关联案件共享数据显示,涉及被执行人***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多数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 六、在现场了解生产经营情况时发现已无人员值守,且长期停止生产经营,***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国内某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因房地产行情下滑暂停生产经营。 七、2025年8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034,415.62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约谈时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措施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肯定法院的执行工作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同意本次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会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