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天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3民初13583号 原告:辽宁天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8号1-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天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天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辽宁天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