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特527号
申请人: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14、15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2号1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大公司)、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大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北京建大公司、北京建大公司四川分公司称,请求撤销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成华仲裁委)作出的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21)第00475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隐瞒了自己的工作能力,北京建大公司、北京建大公司四川分公司不是无故辞退***,是因为***的工作能力不行,与公司当初招聘时的差距较大。据综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称,请求驳回对方的仲裁请求,不认可对方诉状当中的事实。
经审查查明,2021年5月17日成华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一、在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由北京建大公司一次性支付***2020年10月28日至12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5910.3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200元,共计23110.34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审理中,北京建大公司、北京建大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交3组证据:1.***手写施工日记,2.***所在项目同事对***工作表现集体签名回复、短信记录,拟证明***的工作能力达不到公司的要求,3.社保购买记录,拟证明没有给***缴纳社保不是公司的原因。***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短信信息三性认可,对社保记录关联性不认可,对于集体签名的回复三性均不予认可。经审查,本院对北京建大公司、北京建大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关联性均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北京建大公司、北京建大公司四川分公司以“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建大公司、北京建大公司四川分公司以***隐瞒自己的工作能力等相关证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所提证据均为北京建大公司自行保管,不属于应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且北京建大公司、北京建大公司四川分公司认可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庭审因自身原因未到庭应诉,仲裁裁决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并无不当。北京建大公司、北京建大公司四川分公司提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