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4604号
原告: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雅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雅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按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苏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