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5625号
原告: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14、15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绿地京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11号楼11层11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绿地京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绿地京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建大京精大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吴***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