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1民初350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告:***,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第三人: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
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素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洪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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