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1民初3508号 原告:***,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告:***,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第三人: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 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素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洪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