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通日隆车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西柏坡民电有限公司、河北博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92号
原告北京中通日隆车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北博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中通日隆车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西柏坡民电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博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名称为“缓冲板”(专利号:201020575424.8)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通日隆车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通日隆车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通日隆车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由原告北京中通日隆车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2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