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2731号
原告:北京浩石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杉路****2-007。
法定代表人:凌荣,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东高路**内**502、5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浩石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浩石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浩石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浩石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