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石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北京浩石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2执1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浩石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杉路****2-007。
法定代表人:凌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宜居轩集成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银华街****。
法定代表人:***。
北京浩石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新疆宜居轩集成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浩石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新疆宜居轩集成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依照生效文书给付63.7572万元及利息,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被执行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本院已做档案查封,但因未控制所以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股权、债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