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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辉达规划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初6923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辉达规划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31号尚玺苑20栋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辉达规划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