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1民初7515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52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阎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冯某某、秀山某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某某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支行(账号×××)、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账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万州分行(账号×××)、中国华夏银行万州支行(账号×××)、中国银行重庆长江路支行(账号×××)存款共计1288005.11元,(单一账户能满足1288005.11元的可以只冻结一个账户,不足的再冻结第二个账户,以此类推,8个账户共计冻结1288005.1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保单函对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支行(账号×××)、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账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万州分行(账号×××)、中国华夏银行万州支行(账号×××)、中国银行重庆长江路支行(账号×××)存款共计1288005.11元,(单一账户能满足1288005.11元的可以只冻结一个账户,不足的再冻结第二个账户,以此类推,8个账户共计冻结1288005.1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