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7460号
原告:重庆某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标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标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5元,按40%收取178元,由原告重庆某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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