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6208号
原告:彭某,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重庆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孔某。
原告彭某与被告重庆市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彭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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