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彭某与重庆市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6208号 原告:彭某,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重庆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孔某。 原告彭某与被告重庆市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彭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