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魏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8159号 原告:魏某某,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 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