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民初2661号
原告:**,男,1998年11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北京国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东环路2号楼2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由本院向原告**退回5元。
审判员 芮 雪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