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656号
原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工业园***道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翰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与天宝路交汇处北侧万象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院内CZ074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1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嘉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0栋1**2层01号29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翰远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嘉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