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3民初1279号 原告:***,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粮农。 被告:北京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院内CZ074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提出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