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3154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坤,天津云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院内CZ0749室。
法定代表人:沈奔。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温明。
被告:周浩,男,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院内CZ0749。
被告:赵亮,男,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院内CZ0749。
原告***与被告北京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浩、赵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周浩、赵亮准确的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应予驳回。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茗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