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7741号
原告
***,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锐,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擎,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院内CZ0749室。
法定代表人:沈奔,职务:执行董事。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雅丽,该公司员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诉被告北京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黎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