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9289)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7563号
原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沈XX,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港务区。
原告***诉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杨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守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卞荣振
书 记 员 刘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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