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停车(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民终48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好停车(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09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世纪金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公寓2号楼1A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人事绩效主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好停车(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停车公司”)、世纪金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金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1073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自身原因等,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10735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金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