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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11民初13380号
原告杨永飞,男,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原告***,女,汉族,1983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好停车(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石龙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09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金源大道1号中国东盟云南商品交易中心5区一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好停车(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6.00元,减半收取1403.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403.00元依规定退还杨永飞、***。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