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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21256号 原告:北京***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鲁家滩大街60号院TZS0037。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珊珊,河北正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翰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与天宝路交汇处北侧万象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许昌翰远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北京***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