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21256号
原告:北京***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鲁家滩大街60号院TZS0037。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珊珊,河北正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翰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与天宝路交汇处北侧万象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许昌翰远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北京***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