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8民初7547号
原告: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二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519280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瑞联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91690065070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10元,由原告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