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特797号
申请人: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5192804J,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二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东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70274289P,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荫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东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2019﹚柯花调法站第1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8月15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花园法庭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浙江东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欠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货款89684.8元,由浙江东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分期履行,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同年10月31日前支付49684.8元。上述款项,若浙江东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欠的款项要求浙江东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前一并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东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花园法庭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