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

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与江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5192804J,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34114-5,住所地响水县***化工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化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2018)苏1282民初7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货款211653元。案件受理费4475元减半收取223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交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江***化工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4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19年4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5月23日,本院依法对江***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20××38)、位于响水县××××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20××58)、位于响水县××镇化工园区的不动产(权证号:办理了查封登记,期限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均为轮候查封。其中,除位于响水县××××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20××58)、位于响水县××镇化工园区的不动产(权证号:)外,其他均办理抵押登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现场勘验,被执行人位于响水县××镇化工园区现处于关停、封闭状态。 4.本院于2019年4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化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5.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江***化工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江***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江***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第5、6项除外),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江***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申请执行悬赏,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且未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82民初7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