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

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瑞威化工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特403号 申请人: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5192804J,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连云港瑞威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6798140858,,住所地连云港(堆沟)化学工业园区纬二路南、经三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连云港瑞威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3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连云港瑞威化工有限公司欠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货款91148元,约期于2020年12月25日前归还20000元,2021年6月25日前归还30000元,同年12月25日前归还41148元。本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如连云港瑞威化工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下余欠款全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连云港瑞威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