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7民初13437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北京中铁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铁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