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4执64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铁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村路16号中铁建设南区4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071866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铁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经查,在本院立案强制执行前,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4)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铁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