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财保76号
申请人:北京清新腾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梨村北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地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2174(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清新腾飞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北京地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康居分理处账号为×××账户中的存款3180590.5元,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3180590.5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地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康居分理处账号为×××账户中的存款3180590.5元。
保全费5000元,北京清新腾飞物资有限公司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自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