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4执保678号
申请人:山东奥龙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潍徐北路5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56375347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实力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06688493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奥龙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实力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实力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900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实力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9005元或在此限额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额满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
因案件未能在冻结、查封期限内执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被保全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310元,由申请人山东奥龙玻璃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