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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乳山某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083民初1423号 原告:北京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某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某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