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06民初1197号
原告北京实力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甲15号6幢7层B8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066884933。
法定代表人戴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潞华办事处西郊(原山西晋牌水泥集团公司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81MAOHBL6757(1-1)。
法定代表人巩某,任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实力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实力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10元,减半收取4205元,由原告北京实力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高 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静
书 记 员 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