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力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实力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碧海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6660号
原告:北京实力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大兴区金苑路甲15号6幢7层B818室。
法定代表人:戴剑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友付,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碧海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嘉园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傅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宇,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实力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碧海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北京实力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北京实力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实力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北京实力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永攀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 琼
书 记 员 丁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