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融丰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9民初5975号
原告:北京融丰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51号CZ0097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心,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兆鹏,男,汉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融丰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融丰恒业公司)与被告高兆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经审查,原告融丰恒业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51号CZ0097室,但在此地址无实际办公场所及人员。融丰恒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2号楼7层722,该房屋登记在融丰恒业公司名下。高兆鹏表示其在该地址上班。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根据查明的事实,融丰恒业公司在门头沟区无实际办公场所及人员,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不在门头沟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耿迎涛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靳亚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