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282民初5号
原告:北京众泰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于路甲3号2号楼2023。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恒宇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尹庄镇长安路与金苹果大道交叉口东北角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北京众泰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恒宇分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众泰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众泰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