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82民初2484号
原告:北京众泰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于路3号2号楼2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BNHE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机场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64696370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众泰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众泰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众泰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众泰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原告北京众泰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