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民初633号
原告:北京众泰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于路甲3号2号楼20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北京众泰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众泰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众泰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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