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248号
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富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众泰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于路甲3号2号楼2023。
法定代表人:*高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众泰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八百元,减半收取计一万一千四百元,由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