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93号
上诉人北京众泰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望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众泰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侵权行为地”,实际是指被告的侵权行为地,而非案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地。沪望公司起诉时称,众泰公司在青岛工地上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沪望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青岛工地是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海达如意金岸2号项目”的施工现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众泰公司实际承建了该项目。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众泰公司并非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并未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如果沪望公司认为众泰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商或者销售商,由于众泰公司的生产经营地在北京,则本案应当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明被控侵权行为实施主体的情况下确定管辖,属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沪望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沪望公司系名称为“一种虹吸式绿化排水槽结构”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沪望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在位于青岛的施工现场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载有众泰公司的名称、电话及地址,同时外包装还显示产品品名为虹吸排水槽,及材质、型号、颜色和数量,上述证据初步证明,众泰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在山东青岛工地的施工现场,故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结果发生地在山东省青岛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沪望公司可以向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起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众泰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魏 磊
审判员 钱建国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93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魏磊、钱建国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黄文美